一个10亿项目69家单位投标某央企7.9亿中标。落选的A公司直接掀桌——投诉另外68家全部业绩造假、围标串标。业主要求核验业绩69家中只有8家配合其余61家集体沉默。A公司的诉求被全部驳回不支持公示业绩不重新招标仅承诺”后续查处”。这起被称为招投标史上罕见的”自杀式投诉”也是投标人面对围标串标时最真实的困局。一、A公司到底是”勇敢”还是”莽撞”A公司自身的综合评分排名十名开外即使推翻第一名也无法中标。很多人嘲笑它”损人不利己”但换个角度看——如果排名第十的人都不站出来谁会站出来排名第一的不会因为他们已经赢了。排名第二的不会因为推翻第一他们就是最大受益者投诉动机反而不纯。只有排名靠后、投诉成功也无法获利的人才最有可能说真话。因为他们没有利益交换的空间没有”忍一忍下次给你”的默契。二、61家集体沉默意味着什么业主要求核验业绩61家不配合。A公司认为不敢来有鬼。但法律逻辑没那么简单”不配合复核”不等于”业绩造假”。 可能的原因至少有三1、确实造假不敢来。 这是最直觉的判断但无法仅凭”不来”就认定。2、已经没中标希望懒得跑。 很多投标人投几十个项目一个没中标的招标复核要求凭什么要去3、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 配合复核就要提交原件万一原件被逐字比对出其他问题呢但反过来想8家配合的都没问题61家不配合——这个比例正常吗在近10亿的项目中如果一家企业连业绩原件都不敢拿出来那它投标时附的业绩到底靠不靠谱三、报价规律性下浮算不算围标串标的证据A公司的另一个核心指控多家投标单位报价偏差值低于1%呈规律性下浮。这确实是围标串标的典型特征之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列为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但问题是规律性差异≠一定串通。在一个高门槛项目8亿业绩门槛中具备资格的单位本就不多成本结构相似报价接近可能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单凭报价规律性不足以认定串通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比如投标文件混装、保证金同账户、委托同一人编制——这些才是”铁证”。A公司恰恰没有拿出这类证据。四、温馨提示这个案例对投标人的最大启示不是”要不要投诉”而是”怎么投诉才有效”1、投诉前先收集有效线索。报价规律性差异只是”疑似”线索需要进一步挖掘——投标文件是否有雷同段落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同时投标保证金是否异常2、投诉时证据链比情绪链更重要。A公司的投诉书气势汹汹但实质证据只有”报价规律性”和”61家不配合”两点没有一条能达到”认定串通”的证据标准。3、投诉后接受”部分胜利”。该地住建局虽然驳回了全部诉求但承诺”后续查处虚假业绩”——这不是全输。如果后续真查出造假企业A公司的投诉就为行业清除了一批”害群之马”。掀桌的勇气值得敬佩但掀桌之前先把证据攥在手里没有铁证的投诉撼不动规则只会消耗自己。